12月9日,一起撫養費糾紛案的當事人為桐城市人民法院卅鋪人民法庭法官送來了一面錦旗,表達法官傾心為其追回孩子撫養費的謝意。
此案中,王某與李某(均為化名)曾是一對夫妻,2010年9月生育一子?;楹蠖私洺0l生爭執,于2018年3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二人約定,孩子由李某自行撫養成年。此后,李某一直在母親的協助下撫養孩子,直到2010年10月母親病逝。此后李某一邊照顧孩子上學,一邊打零工,收入微薄難以維持生活,李某便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孩子自2018年3月至今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累計110000元。
卅鋪法庭受理此案后,對這起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非常重視,立即與王某聯系。王某稱當時在離婚時,李某說好自行撫養孩子,所以他不愿出撫養費。多次調解未果后,承辦法官對案件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時作出判決。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二人對孩子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但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法院判決王某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每月按1000元支付撫養費,并自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孩子成年。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全媒體記者 周國慶 通訊員 嚴婭 笪祖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