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雙港人民法庭審結了該院受理的首例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今年7月的一天早上,原告劉某下樓準備駕車上班時,發現自己停放在一樓門面房前的車輛被一塊掉落的廣告牌砸壞前擋風玻璃,劉某為此支付一萬余元的修理費,后因劉某向門面房的所有人即本案被告桂某某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
雙港法庭受理此案,承辦法官一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邊前往案發現場對車輛的停放位置和廣告牌設置等情況進行了勘查。經調查,發現本案廣告牌系門面房前租客設立,退租后未進行拆除,桂某某后將門面房多次轉租給他人使用。劉某住房系從桂某某處購買,因該房屋建造時沒有規劃停車位,劉某平時就將車輛停放在門面房前空地上,此次事故系廣告牌內的玻璃脫落造成。桂某某認為劉某的車輛損失應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調解。
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雙港法庭及時作出判決,認為桂某某作為涉案門面房的所有人,因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致使門面房上方設置的廣告牌墜落砸壞劉某停放在門面房前的車輛,其應對此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因私自將車輛停放在此處,也應對其車輛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案情和雙方過錯程度,判決桂某某對劉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劉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項瓊)